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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藥原料有借用或轉讓情事之處理
要旨
農藥原料有借用或轉讓情事之處理
函釋全文
依海關進口稅則第三十八章增註二規定,輸入供製造農藥用原料,如其農藥製造工廠同業間發生借用或轉讓情事,而未與適用稅則規定從低條件或用途牴觸者,經取具核准借用或轉讓機具仍供產製農藥用途之證明文件,應無關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65.9.3.台財關第一九七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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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