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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內銷比率課稅之進口原料擅自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按內銷比率課稅之進口原料擅自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依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廠商按內銷比率課稅之進口原料,經查核發現有擅自轉讓或變更用途情事,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視其情節依關稅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規定辦理。惟報運進口時,如經關查明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者,仍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財政部73.1.13.台財關第一○六二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按內銷比率課稅之進口原料擅自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依規定辦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按內銷比率課稅之進口原料擅自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依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