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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內銷比率課稅之進口原料擅自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依規定辦理
要旨
按內銷比率課稅之進口原料擅自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依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廠商按內銷比率課稅之進口原料,經查核發現有擅自轉讓或變更用途情事,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視其情節依關稅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規定辦理。惟報運進口時,如經關查明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者,仍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財政部73.1.13.台財關第一○六二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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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