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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秘台廳(一)字第 011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執行法院拍賣滯納關稅之標的物,其拍定人負有繳納滯納關稅之義務

全文內容

執行法院拍賣滯納關稅之標的物,其拍定人依現行關稅法第四條、第卅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等規定,負有繳納滯納關稅之義務,執行法院為使應買人明瞭拍賣標的物積欠關稅之情形,故於拍賣公告載明欠稅事實,以免拍定人遭受損害。於財稅法令修改前,貴會建議拍賣公告上刪除是項欠稅之記載,尚難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秘台廳(一)字第 011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3 月 04 日發布,要旨:執行法院拍賣滯納關稅之標的物,其拍定人負有繳納滯納關稅之義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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