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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以租賃方式進口機器設備免徵關稅案件免再就差額提供擔保
要旨
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以租賃方式進口機器設備免徵關稅案件免再就差額提供擔保
函釋全文
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以租賃方式進口機器設備經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關稅之案件,准比照本部(七十)台財關第二二八七八號函(編者註:參閱第十七條第5則)規定,免再就租賃費與進口貨物本體關稅間之差額提供擔保,其已提供者,應發還或解除。惟該項機器設備非依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課稅者,不得輸往課稅區。(財政部75.5.22.台財關第七五○五四二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