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32 條
- 1.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 2.前項所稱類似貨物,指與該進口貨物雖非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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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32條規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無法用成交價格法核定時,海關得按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核定,並就交易型態、數量、運費作合理調整。
Q · 海關不收我報的進口價,憑什麼拿別家的貨來估稅?
依關稅法第32條,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無法依成交價格法(第29條)及同樣貨物法(第31條)核定時,海關得按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我國之「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核定。但核定時必須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因素作合理調整。類似貨物(第二項)須同時符合同生產國、功能相同、原材料相似、交易上可互為替代四要件,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海關不一定接受你申報的進口價格。當你報的成交價被退回票,連你以為會接著上場的方法(找一模一樣的貨來比)也找不到對象時,32 條就登場了:海關可以拿『類似貨物』的成交價來幫你的貨定身價。重點全在『類似』這兩個字有嚴格定義(第二項):必須同一個生產國、功能相同、原材料相似、而且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更關鍵的是,海關拿別人的貨來比時,第一項明文要求它就交易型態、數量、運費這些影響價格的因素做『合理調整』。這句話就是你的武器:如果海關拿一筆整櫃大盤批發價來套你的小量試單,你可以主張數量級距不同、必須往下調。很多進口商不知道自己有權要海關說明調整邏輯,就默默吞下被高估的完稅價格。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32條為海關完稅價格核定的第三順位方法(類似貨物法)。當進口貨物無法依成交價格法(第29條)及同樣貨物法(第31條)核定時,海關得以同生產國別、功能相同、特性及原材料相似且交易上可互為替代之類似貨物交易價格為基準,並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因素作合理調整後,核定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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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關不接受我報的進口價格,真的可以拿別家的貨來估嗎?▾
可以,但有順序也有條件。海關得先試成交價格法(第29條)、同樣貨物法(第31條),都不行才輪到第32條的類似貨物法。而且『類似』必須同時滿足同生產國、功能相同、原材料相似、交易可替代四個要件。實務上要求海關書面交代它比的是哪一筆貨,四要件逐項核對,往往能找到一個破口推翻整個估價。
Q2什麼叫『類似貨物』?是不是海關說了算?▾
不是海關說了算。第二項把定義寫死了:與進口貨雖非完全相同,但生產國別與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原材料相似、且交易上可互為替代。四個條件並列,缺一個就不能當類似貨物。『生產國別相同』最常被忽略,不同國家製造的同款貨連比的資格都沒有。
Q3海關拿來比的貨數量跟我差很多,這樣公平嗎?▾
不公平的話法律早有對策。第一項要求海關核定時必須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因素作合理調整。大宗批發單價本來就比零星採購低,海關拿大量的價格套你的小量進口,你有權要求依數量級距往下調整。把過去同等數量的真實採購紀錄拿出來當對照,調整主張會更有力。
Q4關稅法32條是什麼?▾
海關核定完稅價格的第三順位方法,當成交價格法與同樣貨物法都不適用時,改用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核定。
Q5類似貨物的四要件是什麼?▾
同生產國別、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原材料相似、交易上可互為替代,四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Q6什麼叫合理調整?▾
海關以類似貨物比價時,須就交易型態、數量、運費等影響價格因素校正差異,例如大量與小量採購的單價落差。
Q7類似貨物法跟同樣貨物法差在哪?▾
同樣貨物(31條)要求『完全相同』,類似貨物(32條)放寬為四要件相似,順位較後。
Q8進口價格被海關退回改用32條,怎麼救濟?▾
索取估價依據 → 逐項檢查四要件 → 檢查合理調整 → 30日內依45條申請復查。
Q9怎麼要求海關往下調整價格?▾
引用第一項『數量合理調整』,提出己方同等數量的真實採購紀錄當對照,主張依數量級距下修。
Q10復查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自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關稅法第45條,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11怎麼證明海關選的類似貨物不合格?▾
要求海關書面交代比價來源,逐項比對生產國別、功能、原材料、可替代性,找出破口。
Q1232條 vs 33條哪個對進口商有利?▾
視個案。32條用類似貨物進口價、33條用國內銷售價回推扣除費用,攻防點與舉證負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method | order | basis | key_dispute |
|---|---|---|---|
| 成交價格法(第29條) | 第1順位 | 進口人實付或應付價格 | 是否符合法定加計與扣除項目 |
| 同樣貨物法(第31條) | 第2順位 | 完全相同貨物之交易價格 | 是否真為『完全相同』貨物 |
| 類似貨物法(第32條) | 第3順位 | 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合理調整 | 四要件是否齊備、調整是否合理 |
| 國內銷售價格法(第33條) | 第4順位 | 進口後國內銷售價回推 | 扣除佣金、利潤、稅費是否正確 |
| 計算價格法(第34條) | 第5順位 | 生產成本+利潤+費用 | 成本資料取得與認定 |
| 合理方法(第35條) | 第6順位 | 依前述原則之合理方法 | 是否濫用作為跳序估高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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