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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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32條規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無法用成交價格法核定時,海關得按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核定,並就交易型態、數量、運費作合理調整。
Q · 海關不收我報的進口價,憑什麼拿別家的貨來估稅?
依關稅法32條,海關得用類似貨物價格定你的完稅價
依關稅法第32條,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無法依成交價格法(第29條)及同樣貨物法(第31條)核定時,海關得按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我國之「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核定。但核定時必須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因素作合理調整。類似貨物(第二項)須同時符合同生產國、功能相同、原材料相似、交易上可互為替代四要件,缺一不可。
深度解讀
海關不一定接受你申報的進口價格。當你報的成交價被退回票,連你以為會接著上場的方法(找一模一樣的貨來比)也找不到對象時,32 條就登場了:海關可以拿『類似貨物』的成交價來幫你的貨定身價。重點全在『類似』這兩個字有嚴格定義(第二項):必須同一個生產國、功能相同、原材料相似、而且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更關鍵的是,海關拿別人的貨來比時,第一項明文要求它就交易型態、數量、運費這些影響價格的因素做『合理調整』。這句話就是你的武器:如果海關拿一筆整櫃大盤批發價來套你的小量試單,你可以主張數量級距不同、必須往下調。很多進口商不知道自己有權要海關說明調整邏輯,就默默吞下被高估的完稅價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 完稅價格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關稅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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