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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2. 前項所稱類似貨物,指與該進口貨物雖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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