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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2. 前項所稱類似貨物,指與該進口貨物雖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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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isse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 I 本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2條第一項所稱出口前、後,指出口日前後30日內。 II 本法第33條第3項及第4項所稱進口前、後,指進口日前後30日內。
charisse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 I 本法第31條第1項所定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2種以上時,其交易價格,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一、同一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較其他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二、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三、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2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 II 前項規定,於本法第32條第1項所定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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