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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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國內銷售價格核定之。
- 2.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請求,變更本條及第三十四條核估之適用順序。
- 3.第一項所稱國內銷售價格,指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於該進口貨物進口時或進口前、後,在國內按其輸入原狀於第一手交易階段,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下列費用計算者: 一、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進口貨物在國內銷售之一般利潤、費用或通常支付之佣金。 二、貨物進口繳納之關稅及其他稅捐。 三、貨物進口後所發生之運費、保險費及其相關費用。
- 4.按國內銷售價格核估之進口貨物,在其進口時或進口前、後,無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在國內銷售者,應以該進口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九十日內,於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之銷售數量足以認定該進口貨物之單位價格時,按其輸入原狀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前項所列各款費用計算之。
- 5.進口貨物非按輸入原狀銷售者,海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按該進口貨物經加工後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該單位價格,應扣除加工後之增值及第三項所列之扣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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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3 條為國內銷售價格法,海關以國內第一手售價倒扣利潤、關稅及進口後運保費,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Q · 海關用我在台灣的賣價來估進口稅,這樣算對嗎?
對,但售價要先倒扣利潤、關稅、運保費
依關稅法第 33 條,前面估價方法都用不上時,海關得用國內銷售價格倒推完稅價格。它不是拿售價直接課稅,而是從第一手、無特殊關係、最大銷售數量的單位售價,扣掉一般利潤費用、進口繳納的關稅稅捐、進口後發生的運費保險費,扣完才是完稅價格。第二項並允許納稅義務人請求改用第 34 條計算價格法,第五項則允許加工後銷售者扣除加工增值。
深度解讀
前面三種估價方法都失靈時,海關會做一件反直覺的事:不看你進貨花多少,改看你在台灣賣多少,再倒推回去。這就是 33 條的『國內銷售價格』法。它從你(或同樣、類似貨物)在國內第一手、賣給沒有特殊關係客戶的最大宗銷售單價出發,往回扣掉三樣東西:你賺的一般利潤與費用、進口時繳的關稅與稅捐、進口後發生的運費保險。剩下的數字才當作完稅價格。這裡藏著兩個一般進口商不知道的權利。第一,第二項讓你可以『請求海關對調』33 條和 34 條的適用順序,哪個對你有利就先用哪個。第二,如果你的貨是加工後才賣的,你可以申請把加工後增值的部分也一起扣掉。懂得開口的進口商,跟默默接受的進口商,繳的稅可能差一大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 完稅價格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 關稅法 第 29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1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2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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