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3 條為國內銷售價格法,海關以國內第一手售價倒扣利潤、關稅及進口後運保費,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Q · 海關用我在台灣的賣價來估進口稅,這樣算對嗎?
對,但售價要先倒扣利潤、關稅、運保費
依關稅法第 33 條,前面估價方法都用不上時,海關得用國內銷售價格倒推完稅價格。它不是拿售價直接課稅,而是從第一手、無特殊關係、最大銷售數量的單位售價,扣掉一般利潤費用、進口繳納的關稅稅捐、進口後發生的運費保險費,扣完才是完稅價格。第二項並允許納稅義務人請求改用第 34 條計算價格法,第五項則允許加工後銷售者扣除加工增值。
前面三種估價方法都失靈時,海關會做一件反直覺的事:不看你進貨花多少,改看你在台灣賣多少,再倒推回去。這就是 33 條的『國內銷售價格』法。它從你(或同樣、類似貨物)在國內第一手、賣給沒有特殊關係客戶的最大宗銷售單價出發,往回扣掉三樣東西:你賺的一般利潤與費用、進口時繳的關稅與稅捐、進口後發生的運費保險。剩下的數字才當作完稅價格。這裡藏著兩個一般進口商不知道的權利。第一,第二項讓你可以『請求海關對調』33 條和 34 條的適用順序,哪個對你有利就先用哪個。第二,如果你的貨是加工後才賣的,你可以申請把加工後增值的部分也一起扣掉。懂得開口的進口商,跟默默接受的進口商,繳的稅可能差一大截。
關稅法第 33 條為海關估價的第四順位方法「國內銷售價格法」(倒扣法)。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無法依成交價格法、同樣貨物法、類似貨物法核定時,海關以該貨物或同樣、類似貨物在國內第一手交易、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的單位價格為起點,扣減一般利潤費用、進口關稅稅捐及進口後運保費後,核定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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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方法都用不上時,這是法定的第四順位方法。但它不是拿售價直接課稅,而是倒扣:第三項規定要從第一手、無特殊關係、最大銷售數量的單位售價,扣掉一般利潤費用、進口關稅稅捐、進口後運保費。內行人提示:海關最常少扣你的扣項,把每一類扣費要回來,完稅價格就降下來。
可以。第二項明文規定,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的請求,變更第 33 條與第 34 條的適用順序,你能挑對自己有利的那個先用。內行人提示:別等海關決定,先把兩種方法各自試算,哪個完稅價格低就書面請求先用哪個,這是少數由你主導的估價環節。
會,但第五項給了救濟。非按輸入原狀銷售的貨物,你可以申請按加工後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的單價,再扣掉加工後的增值及第三項各項費用。內行人提示:關鍵是把加工增值算清楚並留下成本憑證,扣得越精準,完稅價格越貼近真實進口價。
海關估價第四順位方法,用國內第一手最大銷售數量售價倒扣利潤費用、關稅稅捐、進口後運保費,核定完稅價格。
各售價級距中累計銷售數量最大那一級的單位售價,作為倒扣起點,避免用零星高價或低價失真。
三類:一般利潤與費用或佣金、進口繳納的關稅及其他稅捐、進口後發生的運費保險費及相關費用。
成交價格法看你實際付給賣方多少(進貨價),第 33 條看你在台灣賣多少再倒推,方向完全相反。
請海關列出倒推算式,逐項核對三類扣項有無漏扣低估,必要時請求改用第 34 條,並在 30 日內申請復查。
國內單位售價 − 一般利潤費用 − 進口關稅稅捐 − 進口後運保費(加工貨另扣加工增值)= 完稅價格。
備妥國內銷售發票、利潤費用會計帳、進口稅單、進口後運費保險單據;加工貨另備加工成本明細。
依關稅法第 45 條,自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國內售價低、利潤費用大時第 33 條划算;能取得國外成本且成本低時第 34 條划算,第 2 項可請求對調。
| 比較面向 | deductive_33 | computed_34 |
|---|---|---|
| 估價起點 | 國內第一手售價(往回倒扣) | 生產成本(往上加計) |
| 資料來源 | 進口商國內銷售帳 | 國外生產者成本帳 |
| 適用順序 | 原則第四順位 | 原則第五順位(可依請求對調) |
| 對進口商有利時機 | 國內售價低、利潤費用大 | 能取得國外成本、成本相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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