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33 條
- 1.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國內銷售價格核定之。
- 2.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請求,變更本條及第三十四條核估之適用順序。
- 3.第一項所稱國內銷售價格,指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於該進口貨物進口時或進口前、後,在國內按其輸入原狀於第一手交易階段,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下列費用計算者: 一、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進口貨物在國內銷售之一般利潤、費用或通常支付之佣金。 二、貨物進口繳納之關稅及其他稅捐。 三、貨物進口後所發生之運費、保險費及其相關費用。
- 4.按國內銷售價格核估之進口貨物,在其進口時或進口前、後,無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在國內銷售者,應以該進口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九十日內,於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之銷售數量足以認定該進口貨物之單位價格時,按其輸入原狀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前項所列各款費用計算之。
- 5.進口貨物非按輸入原狀銷售者,海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按該進口貨物經加工後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該單位價格,應扣除加工後之增值及第三項所列之扣減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3 條為國內銷售價格法,海關以國內第一手售價倒扣利潤、關稅及進口後運保費,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Q · 海關用我在台灣的賣價來估進口稅,這樣算對嗎?
依關稅法第 33 條,前面估價方法都用不上時,海關得用國內銷售價格倒推完稅價格。它不是拿售價直接課稅,而是從第一手、無特殊關係、最大銷售數量的單位售價,扣掉一般利潤費用、進口繳納的關稅稅捐、進口後發生的運費保險費,扣完才是完稅價格。第二項並允許納稅義務人請求改用第 34 條計算價格法,第五項則允許加工後銷售者扣除加工增值。
白話解讀
前面三種估價方法都失靈時,海關會做一件反直覺的事:不看你進貨花多少,改看你在台灣賣多少,再倒推回去。這就是 33 條的『國內銷售價格』法。它從你(或同樣、類似貨物)在國內第一手、賣給沒有特殊關係客戶的最大宗銷售單價出發,往回扣掉三樣東西:你賺的一般利潤與費用、進口時繳的關稅與稅捐、進口後發生的運費保險。剩下的數字才當作完稅價格。這裡藏著兩個一般進口商不知道的權利。第一,第二項讓你可以『請求海關對調』33 條和 34 條的適用順序,哪個對你有利就先用哪個。第二,如果你的貨是加工後才賣的,你可以申請把加工後增值的部分也一起扣掉。懂得開口的進口商,跟默默接受的進口商,繳的稅可能差一大截。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 33 條為海關估價的第四順位方法「國內銷售價格法」(倒扣法)。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無法依成交價格法、同樣貨物法、類似貨物法核定時,海關以該貨物或同樣、類似貨物在國內第一手交易、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的單位價格為起點,扣減一般利潤費用、進口關稅稅捐及進口後運保費後,核定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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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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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關用我在台灣的售價來估進口完稅價格,合理嗎?▾
在前面方法都用不上時,這是法定的第四順位方法。但它不是拿售價直接課稅,而是倒扣:第三項規定要從第一手、無特殊關係、最大銷售數量的單位售價,扣掉一般利潤費用、進口關稅稅捐、進口後運保費。內行人提示:海關最常少扣你的扣項,把每一類扣費要回來,完稅價格就降下來。
Q2我可以要求海關先用計算價格法(34條)嗎?▾
可以。第二項明文規定,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的請求,變更第 33 條與第 34 條的適用順序,你能挑對自己有利的那個先用。內行人提示:別等海關決定,先把兩種方法各自試算,哪個完稅價格低就書面請求先用哪個,這是少數由你主導的估價環節。
Q3進口零件加工後才賣,海關用成品價估我會不會吃虧?▾
會,但第五項給了救濟。非按輸入原狀銷售的貨物,你可以申請按加工後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的單價,再扣掉加工後的增值及第三項各項費用。內行人提示:關鍵是把加工增值算清楚並留下成本憑證,扣得越精準,完稅價格越貼近真實進口價。
Q4關稅法第 33 條的國內銷售價格法是什麼?▾
海關估價第四順位方法,用國內第一手最大銷售數量售價倒扣利潤費用、關稅稅捐、進口後運保費,核定完稅價格。
Q5什麼叫最大銷售數量單位價格?▾
各售價級距中累計銷售數量最大那一級的單位售價,作為倒扣起點,避免用零星高價或低價失真。
Q6倒扣可以扣掉哪些費用?▾
三類:一般利潤與費用或佣金、進口繳納的關稅及其他稅捐、進口後發生的運費保險費及相關費用。
Q7國內銷售價格法和成交價格法差在哪?▾
成交價格法看你實際付給賣方多少(進貨價),第 33 條看你在台灣賣多少再倒推,方向完全相反。
Q8海關用第 33 條估價我覺得太高怎麼辦?▾
請海關列出倒推算式,逐項核對三類扣項有無漏扣低估,必要時請求改用第 34 條,並在 30 日內申請復查。
Q9完稅價格倒扣怎麼算?▾
國內單位售價 − 一般利潤費用 − 進口關稅稅捐 − 進口後運保費(加工貨另扣加工增值)= 完稅價格。
Q10怎麼證明扣項金額?▾
備妥國內銷售發票、利潤費用會計帳、進口稅單、進口後運費保險單據;加工貨另備加工成本明細。
Q11不服核定的復查要多久內提出?▾
依關稅法第 45 條,自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Q12第 33 條 vs 第 34 條哪個對進口商有利?▾
國內售價低、利潤費用大時第 33 條划算;能取得國外成本且成本低時第 34 條划算,第 2 項可請求對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ductive_33 | computed_34 |
|---|---|---|
| 估價起點 | 國內第一手售價(往回倒扣) | 生產成本(往上加計) |
| 資料來源 | 進口商國內銷售帳 | 國外生產者成本帳 |
| 適用順序 | 原則第四順位 | 原則第五順位(可依請求對調) |
| 對進口商有利時機 | 國內售價低、利潤費用大 | 能取得國外成本、成本相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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