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34 條
- 1.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核定之。
- 2.前項所稱計算價格,指下列各項費用之總和: 一、生產該進口貨物之成本及費用。 二、由輸出國生產銷售至中華民國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貨物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 三、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4 條計算價格法,以生產成本及費用、輸出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運至台灣的運保裝卸費三項加總,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Q · 計算價格法到底怎麼算?為什麼那麼少用?
依關稅法第 34 條,計算價格法以三項加總核定完稅價格:一、生產該進口貨物的成本及費用;二、輸出國同級或同類別貨物銷往台灣的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三、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它理論上最貼近貨物真實價值,但要算出生產成本必須取得境外製造商的成本帳冊,外國廠商通常不願攤開利潤結構,海關又無強制外國廠商交帳的權力,因此實務上常空轉、改用第 35 條合理方法。
白話解讀
有一種估價方法,理論上最公平,實務上卻最少用,34 條的『計算價格』就是。它不繞圈子,直接從源頭算:生產這批貨花的成本與費用,加上輸出國同級或同類別貨物銷到台灣的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再加上運到台灣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保險費。三項加總就是完稅價格。聽起來最合理對吧?但這裡有個你不知道的現實:要算出生產成本,得拿到國外製造商的成本帳冊,而外國廠商通常不願意把利潤結構攤給台灣海關看。所以這個方法常常卡在『拿不到資料』。懂這個底細,你就明白為什麼海關和進口商常常跳過 34 條、直接用 35 條,也明白第 33 條給你『請求對調順序』那個選擇權為什麼那麼值錢,因為它讓你能在 34 條真的可行時,主動把它拉到前面用。
法律定性
計算價格法是關稅估價順位中的一種完稅價格核定方法,指海關在無法以成交價格、相同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核定時,改以生產該進口貨物的成本及費用、輸出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以及運至輸入口岸的運保裝卸費三項加總,作為完稅價格的計算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計算價格法為什麼很少用到?▾
因為要算出生產成本必須取得境外製造商的成本帳冊,外國廠商通常不願攤開利潤結構,海關又無強制外國廠商交帳的權力,方法常因資料不可得而空轉,實務上多改用第 35 條合理方法。
Q2我拿得到供應商成本資料,可以指定用計算價格法嗎?▾
可以爭取。能提出可信成本明細時,第 34 條反而對誠實進口商有利,並可依第 33 條第二項請求把第 34 條拉到第 33 條前面先用。拿成本帳的最佳時機是下單議價、關係最好的時候。
Q3計算價格法要加總哪三項?▾
一、生產該進口貨物的成本及費用;二、輸出國同級或同類別貨物銷往台灣的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三、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三項加總即為完稅價格。
Q4計算價格是什麼意思?▾
站在工廠端成本帳往外加的估價方法,不是進口商的買價,是關稅估價六法中理論最透明的一種。
Q5什麼情況海關才用第 34 條?▾
須前面第 29、31、32、33 條都無法核定時,第 34 條才登場,屬估價順位第五順位。
Q6計算價格法怎麼算?▾
三項加總:生產成本及費用+輸出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運保裝卸費,得出完稅價格。
Q7我想用計算價格法該怎麼爭取?▾
備齊國外原廠成本明細→自行試算三項總和→與海關估值比較→依第 33 條第二項請求對調順序拉到前面用。
Q8對海關用第 34 條核定的稅款不服怎麼辦?▾
依第 45 條,自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9怎麼證明計算價格的成本數字可信?▾
提供經得起查核、前後一致的原廠成本帳冊與利潤結構,必要時佐以製造商出具的成本證明。
Q10計算價格法 vs 成交價格法差在哪?▾
成交價格法看進口商實付買價;計算價格法站在工廠成本帳往外加,基準完全不同。
Q11計算價格法 vs 國內銷售價格法(§33)誰先用?▾
原則上 §33 在前、§34 在後,但進口商可依 §33 第二項請求對調順序。
Q12計算價格法 vs 合理方法(§35)差在哪?▾
§34 有明確三項公式;§35 是前述方法皆不可行時的彈性最後手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method | basis | order | key_constraint |
|---|---|---|---|
| 成交價格法(§29) | 進口商實付或應付買價 | 第 1 順位 | 須無關係人影響、條件可量化 |
| 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法(§31、§32) | 相同/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 第 2-3 順位 | 須同時、同國、同等級可比 |
| 國內銷售價格法(§33) | 進口後在台轉售價格回推 | 第 4 順位 | 可請求與第 34 條對調順序 |
| 計算價格法(§34) | 生產成本+正常利潤+運保費 | 第 5 順位 | 須取得境外製造商成本帳,實務最難 |
| 合理方法(§35) | 彈性運用前述原則合理核定 | 最後手段 | 前述方法皆不可行時適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