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4 條計算價格法,以生產成本及費用、輸出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運至台灣的運保裝卸費三項加總,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Q · 計算價格法到底怎麼算?為什麼那麼少用?
把工廠端成本、利潤、運保費三項加總;少用是因拿不到國外成本帳
依關稅法第 34 條,計算價格法以三項加總核定完稅價格:一、生產該進口貨物的成本及費用;二、輸出國同級或同類別貨物銷往台灣的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三、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它理論上最貼近貨物真實價值,但要算出生產成本必須取得境外製造商的成本帳冊,外國廠商通常不願攤開利潤結構,海關又無強制外國廠商交帳的權力,因此實務上常空轉、改用第 35 條合理方法。
有一種估價方法,理論上最公平,實務上卻最少用,34 條的『計算價格』就是。它不繞圈子,直接從源頭算:生產這批貨花的成本與費用,加上輸出國同級或同類別貨物銷到台灣的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再加上運到台灣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保險費。三項加總就是完稅價格。聽起來最合理對吧?但這裡有個你不知道的現實:要算出生產成本,得拿到國外製造商的成本帳冊,而外國廠商通常不願意把利潤結構攤給台灣海關看。所以這個方法常常卡在『拿不到資料』。懂這個底細,你就明白為什麼海關和進口商常常跳過 34 條、直接用 35 條,也明白第 33 條給你『請求對調順序』那個選擇權為什麼那麼值錢,因為它讓你能在 34 條真的可行時,主動把它拉到前面用。
計算價格法是關稅估價順位中的一種完稅價格核定方法,指海關在無法以成交價格、相同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核定時,改以生產該進口貨物的成本及費用、輸出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以及運至輸入口岸的運保裝卸費三項加總,作為完稅價格的計算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要算出生產成本必須取得境外製造商的成本帳冊,外國廠商通常不願攤開利潤結構,海關又無強制外國廠商交帳的權力,方法常因資料不可得而空轉,實務上多改用第 35 條合理方法。
可以爭取。能提出可信成本明細時,第 34 條反而對誠實進口商有利,並可依第 33 條第二項請求把第 34 條拉到第 33 條前面先用。拿成本帳的最佳時機是下單議價、關係最好的時候。
一、生產該進口貨物的成本及費用;二、輸出國同級或同類別貨物銷往台灣的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三、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三項加總即為完稅價格。
站在工廠端成本帳往外加的估價方法,不是進口商的買價,是關稅估價六法中理論最透明的一種。
須前面第 29、31、32、33 條都無法核定時,第 34 條才登場,屬估價順位第五順位。
三項加總:生產成本及費用+輸出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運保裝卸費,得出完稅價格。
備齊國外原廠成本明細→自行試算三項總和→與海關估值比較→依第 33 條第二項請求對調順序拉到前面用。
依第 45 條,自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提供經得起查核、前後一致的原廠成本帳冊與利潤結構,必要時佐以製造商出具的成本證明。
成交價格法看進口商實付買價;計算價格法站在工廠成本帳往外加,基準完全不同。
原則上 §33 在前、§34 在後,但進口商可依 §33 第二項請求對調順序。
§34 有明確三項公式;§35 是前述方法皆不可行時的彈性最後手段。
| method | basis | order | key_constraint |
|---|---|---|---|
| 成交價格法(§29) | 進口商實付或應付買價 | 第 1 順位 | 須無關係人影響、條件可量化 |
| 類似貨物交易價格法(§31、§32) | 相同/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 第 2-3 順位 | 須同時、同國、同等級可比 |
| 國內銷售價格法(§33) | 進口後在台轉售價格回推 | 第 4 順位 | 可請求與第 34 條對調順序 |
| 計算價格法(§34) | 生產成本+正常利潤+運保費 | 第 5 順位 | 須取得境外製造商成本帳,實務最難 |
| 合理方法(§35) | 彈性運用前述原則合理核定 | 最後手段 | 前述方法皆不可行時適用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