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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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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核定之。
  2. 2.前項所稱計算價格,指下列各項費用之總和: 一、生產該進口貨物之成本及費用。 二、由輸出國生產銷售至中華民國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貨物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 三、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4 條計算價格法,以生產成本及費用、輸出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運至台灣的運保裝卸費三項加總,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Q · 計算價格法到底怎麼算?為什麼那麼少用?

把工廠端成本、利潤、運保費三項加總;少用是因拿不到國外成本帳

依關稅法第 34 條,計算價格法以三項加總核定完稅價格:一、生產該進口貨物的成本及費用;二、輸出國同級或同類別貨物銷往台灣的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三、運至輸入口岸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它理論上最貼近貨物真實價值,但要算出生產成本必須取得境外製造商的成本帳冊,外國廠商通常不願攤開利潤結構,海關又無強制外國廠商交帳的權力,因此實務上常空轉、改用第 35 條合理方法。

深度解讀

有一種估價方法,理論上最公平,實務上卻最少用,34 條的『計算價格』就是。它不繞圈子,直接從源頭算:生產這批貨花的成本與費用,加上輸出國同級或同類別貨物銷到台灣的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再加上運到台灣的運費、裝卸費、搬運費、保險費。三項加總就是完稅價格。聽起來最合理對吧?但這裡有個你不知道的現實:要算出生產成本,得拿到國外製造商的成本帳冊,而外國廠商通常不願意把利潤結構攤給台灣海關看。所以這個方法常常卡在『拿不到資料』。懂這個底細,你就明白為什麼海關和進口商常常跳過 34 條、直接用 35 條,也明白第 33 條給你『請求對調順序』那個選擇權為什麼那麼值錢,因為它讓你能在 34 條真的可行時,主動把它拉到前面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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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34 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