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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核定之。
  2. 前項所稱計算價格,指下列各項費用之總和: 一、生產該進口貨物之成本及費用。 二、由輸出國生產銷售至中華民國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貨物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 三、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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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iss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I 本法第34條第2項第1款所定成本及費用,應依據該進口貨物生產廠商所提供與該進口貨物生產有關,且符合生產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帳載資料核定之。 II 海關依本法第34條規定核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得要求進口人提供生產廠商之相關帳簿單證或其他紀錄。 III 生產廠商在我國境內現無住所或居所者,海關於依前項規定辦理前,應先徵得該生產廠商之同意;並得經其同意,於被查證國家未表示反對下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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