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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出口貨物外幣價格折合新台幣之匯率適用日期以報關前一旬中間日為準
要旨
進出口貨物外幣價格折合新台幣之匯率適用日期以報關前一旬中間日為準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進出口貨物外幣價格折合新台幣之計算依據,請依本函說明規定辦理。說明:進出口貨物外幣價格折合新台幣之匯率適用日期,仍以報關前一旬中間日為準;至該中間日匯率之採用,請自行發布施行,並副知本部。(財政部78/05/27台財關第780764422號函)附件:海關總稅務司署78/06/14公字第017號公告主旨:公告進出口貨物外幣價格折合新台幣之計算依據。依據:財政部78年5月27日台財關第780764422號函。公告事項:進出口貨物外幣價格折合新台幣之計算,請依海關總稅務司署(編者註:現行為關稅總局)每旬發佈之「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辦理。該表之編訂係採用報關前一旬中間日(每月五、十五、二十五)上午十時輪值之九家外匯指定銀行公告之即期「小額結匯議定匯率」,其未公告之外幣匯率仍暫按同日經濟日報所載香港外匯市場買賣即期外幣收盤價格計算。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