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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關稅法 第 35 條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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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5 條是進口完稅價格的最後估價方法,當第 29 至 34 條都無法適用,海關才能依查得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且不得採最高價或本國貨物國內售價。

Q · 海關說用『合理方法』估價,是不是它說多少就多少?

依關稅法第 35 條,當第 29 至 34 條估價方法都無法適用,海關才能依查得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但『合理』受界線拘束:必須是前五種方法的彈性延伸,且實務與 WTO 估價規範禁止採最高價、禁止用本國生產貨物的國內售價、禁止憑空臆測。可依第 36 條請求海關書面說明核定方法與依據資料。

白話解讀

當前面五道關卡全部走不通,35 條給海關一張幾乎空白的支票:依據查得的資料,用『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聽到『合理方法』四個字,多數進口商直接舉白旗,覺得海關想怎麼定都行。但這正是你最該據理力爭的地方。『合理』不等於『隨便』:實務見解與 WTO 估價規範都要求,35 條的合理方法必須是前面 29 到 34 條方法的『彈性延伸』,不能憑空捏造價格、不能採用最高價、不能拿本國生產貨物的國內價格隨便套上去。換句話說,海關得說得出它的數字是從哪個合理基礎推導出來的。當海關用 35 條丟給你一個離譜的完稅價格,你要求它交代推估的資料來源與方法,往往就能把被高估的價格拉回來。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 35 條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兜底估價方法。當成交價格法(第 29 條)、同樣貨物法(第 31 條)、類似貨物法(第 32 條)、國內銷售價格法(第 33 條)、計算價格法(第 34 條)依序皆無法適用時,海關始得依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且該方法須是前五種方法的合理延伸,並排除最高價與本國貨物國內價等不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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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關說用『合理方法』估價,是不是它想定多少就定多少?

不是。35 條雖然彈性大,但被前五條綁著:它必須是 29 到 34 條方法的合理延伸,而且實務與 WTO 規範都禁止用最高價、禁止用本國生產貨物的國內價格、禁止憑空捏造。內行人提示:要求海關書面交代『查得之資料』和推估方法,它一旦寫下來就被自己綁住,這份說明就是你後續救濟的攻擊靶心。

Q2海關可以用台灣製造的同類產品價格來估我進口的貨嗎?

不可以。用本國生產貨物的國內售價當完稅價格基礎,是合理方法明文排除的禁區之一。35 條的『合理』必須回到進口貨物本身的價值脈絡,不是隨手抓個本地行情套上去。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海關的估值來源其實是本地製品價格,這是直接推翻整個核定的有力理由。

Q3關稅法 35 條是什麼?

進口完稅價格的兜底估價方法,前五種方法都無法適用時,海關才能依查得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

Q4什麼叫『合理方法』?

前五種估價方法的彈性延伸,須有客觀依據,明文禁止採最高價、本國貨物國內售價與憑空臆測。

Q5什麼是『查得之資料』?

海關依職權調查取得的客觀價格資料,是合理方法核定的事實基礎,海關須能交代來源。

Q6關稅完稅價格跟成交價格差在哪?

完稅價格是課稅基礎,原則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無法認定時才依序改用 31 至 35 條方法核定。

Q7海關用 35 條估太高怎麼辦?

依第 36 條書面請求海關說明核定方法與查得資料,再檢查程序順序與禁用紅線。

Q8怎麼證明海關估價不合理?

比對核定基礎有無採最高價或本國貨物國內價、海關有無交代前五法為何不適用、推估資料是否客觀。

Q9對完稅價格核定不服要付多少錢救濟?

申請復查不另收費,後續訴願、行政訴訟另有裁判費,建議先以第 36 條說明書評估勝算。

Q10重估補稅怎麼計算?

以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乘以稅率得應納關稅,差額即補徵,低報另可能加徵罰鍰。

Q11第 34 條計算價格法 vs 第 35 條合理方法哪個先用?

34 條優先,35 條是最後兜底;海關須先證明 34 條不適用才能跳到 35 條。

Q12合理方法 vs 自由心證差在哪?

合理方法受前五法與 WTO 規範拘束、須交代依據;不是海關想定多少就定多少的空白授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methodbasisorder
第29條 成交價格法實際支付或應付價格第 1 順位
第31條 同樣貨物法同樣貨物之成交價格第 2 順位
第32條 類似貨物法類似貨物之成交價格第 3 順位
第33條 國內銷售價格法進口後國內銷售價格倒扣第 4 順位
第34條 計算價格法生產成本+利潤+費用第 5 順位
第35條 合理方法查得資料+前五法彈性延伸最後兜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関税定率法第4条の4(特殊な輸入貨物に係る課税価格の決定)— WTO関税評価協定第7条準拠
🇰🇷 韓國관세법 제35조(합리적 기준에 따른 과세가격의 결정)— WTO 관세평가협정 제7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合理方法(客观、可量化标准)— WTO估价协定第7条
🇩🇪 德國Unionszollkodex (UZK) Art. 74 Abs. 3 (Schlussmethode) — VO (EU) Nr. 952/2013
🇫🇷 法國Code des douanes de l'Union (CDU) art. 74 §3 (méthode de dernier recours) — Règl. (UE) n° 952/2013
🇺🇸 美國19 U.S.C. § 1401a(f) (fallback / derived valu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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