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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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arisse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I 本法第35條所稱「合理方法」,指參酌本法第29條至第34條所定核估完稅價格之原則,採用之核估方法。
II 依本法第35條規定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不得採用下列各款估價方式或價格:
一、在我國生產貨物之國內銷售價格。
二、2種以上價格從高核估之關稅估價制度。
三、貨物在輸出國國內市場之銷售價格。
四、同樣或類似貨物依本法第34條規定核定之計算價格以外之生產成本。
五、輸往其他國家貨物之價格。
六、海關訂定最低完稅價格。
七、任意認定或臆測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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