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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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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5 條是進口完稅價格的最後估價方法,當第 29 至 34 條都無法適用,海關才能依查得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且不得採最高價或本國貨物國內售價。

Q · 海關說用『合理方法』估價,是不是它說多少就多少?

不是。合理方法不等於海關自由心證

依關稅法第 35 條,當第 29 至 34 條估價方法都無法適用,海關才能依查得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但『合理』受界線拘束:必須是前五種方法的彈性延伸,且實務與 WTO 估價規範禁止採最高價、禁止用本國生產貨物的國內售價、禁止憑空臆測。可依第 36 條請求海關書面說明核定方法與依據資料。

深度解讀

當前面五道關卡全部走不通,35 條給海關一張幾乎空白的支票:依據查得的資料,用『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聽到『合理方法』四個字,多數進口商直接舉白旗,覺得海關想怎麼定都行。但這正是你最該據理力爭的地方。『合理』不等於『隨便』:實務見解與 WTO 估價規範都要求,35 條的合理方法必須是前面 29 到 34 條方法的『彈性延伸』,不能憑空捏造價格、不能採用最高價、不能拿本國生產貨物的國內價格隨便套上去。換句話說,海關得說得出它的數字是從哪個合理基礎推導出來的。當海關用 35 條丟給你一個離譜的完稅價格,你要求它交代推估的資料來源與方法,往往就能把被高估的價格拉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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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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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35 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