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36條賦予進口商書面請求權,可要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完稅價格的核定方法,作為復查、訴願的攻防依據。
Q · 海關只給完稅價格數字、不說怎麼算的,我能要它解釋嗎?
能。依關稅法第36條可書面請求海關書面說明核定方法
依關稅法第36條,納稅義務人得以書面(非口頭)請求海關說明對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定方法,海關之答復亦應以書面為之。這份書面說明會把海關用了第29至35條的哪一個估價方法、比價對象與調整邏輯固定下來,成為日後申請復查、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時可逐項反駁的依據。
估價爭議裡,進口商最大的劣勢是『看不到海關的牌』:你只收到一個完稅價格的數字,卻不知道海關用了哪一條、怎麼算出來的。36 條把這張牌翻開:你可以用書面請求海關說明完稅價格的核定方法,而且海關必須以書面回覆。別小看這一來一往的兩張紙。海關一旦把推估邏輯寫成白紙黑字,它就被自己的說法綁住,後續你要提復查、訴願,這份書面說明就是你瞄準的靶心:哪一步調整不合理、哪個比價對象不對、為什麼跳過某個方法,全攤在陽光下被檢驗。不發動這個請求的進口商,等於閉著眼睛打官司。
關稅法第36條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的程序性規範,賦予納稅義務人書面請求權:得要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完稅價格之核定方法,海關亦應以書面答復。此一往返書面文件使海關的估價推論受其自身說明拘束,並成為行政救濟程序中檢驗核定合法性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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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6條明文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海關說明對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核定方法,而且海關的答復也必須以書面為之。一定要用書面而非口頭請求,因為你要的就是海關落筆的那份說明,口頭說明留不住、日後也用不上。
幫助極大。行政救濟是針對理由攻擊,沒有海關的書面理由,你的復查、訴願只能空泛主張估太高;有了它,你能逐項指出哪個方法選錯、哪筆比價不對。先發36條請求、拿到書面理由再寫救濟狀,但記得救濟的30日期限仍在跑,兩件事要並行處理。
賦予進口商書面請求權,可要求海關書面說明完稅價格的核定方法,海關必須書面答復,是估價爭議中要求海關亮牌的規則。
完稅價格是課徵從價關稅的價格基礎,海關依關稅法第29至35條依序選用成交價格法、同類貨物法、國內銷售價格法、計算價格法或合理方法核定。
納稅義務人得以書面要求海關說明完稅價格核定方法,並取得書面答復的程序權利,核心在於把海關的推估邏輯白紙黑字固定下來。
海關核定屬行政處分,本應記載理由(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36條把這個抽象義務變成你拿得到的一份具體書面說明。
以書面(非口頭)向海關提出,請求說明完稅價格核定方法,海關之答復亦須以書面為之。
問具體:使用第29至35條的哪一條、比價或推估的資料來源、做了哪些調整,問得越精準破綻越藏不住。
逐項找出方法選擇、比價對象、調整邏輯的不合理處,作為30日內復查與後續訴願的攻擊重點。
第36條書面說明請求本身不另徵費用,真正要把握的成本是復查的30日期限,不要把時間花在猜測上。
36條是要海關先亮牌的程序請求,45條是不服核定後的正式救濟;順序上先36拿到理由、再45開打較有利。
36之1是進口前事前確認價格,36條是核定後事後要求說明,一前一後互補。
| 比較面向 | 關稅法第36條(書面說明請求) | 關稅法第45條(復查) |
|---|---|---|
| 性質 | 要求海關亮牌的程序性請求權 | 不服核定後的正式行政救濟 |
| 時間點 | 建議在提復查前先發動 | 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30日內 |
| 效果 | 固定海關說法、定位攻擊靶心 | 請求變更或撤銷核定 |
| 是否停止救濟期限 | 否,期限照跑 | 為救濟本身,須於期限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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