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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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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審核之答復應以書面為之。
  2. 2.財政部關務署對於前項預先審核結果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適用變更後之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申請延長原預先審核結果之適用,延長以收到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九十日為限。
  3. 3.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第一項預先審核之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
  4. 4.第一項申請預先審核之程序、所需文件、答復之期限及前項覆審處理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6 條之 1 讓進口人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書面申請預先審核完稅價格,海關變更見解須給最長 90 日緩衝,不服可進口前覆審。

Q · 進口前可以先確認某筆費用要不要課關稅嗎?

可以,依關稅法36條之1進口前書面申請預先審核

依關稅法第 36 條之 1 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權利金、佣金等費用是否計入完稅價格,海關必須以書面答復。若海關事後變更見解,第二項允許進口商舉證已依原答復簽約交易,申請延長原結果適用,最長以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 90 日為限。不服審核結果者,第三項規定得於貨物進口前申請覆審。

白話解讀

做進口生意最怕的不是稅高,是不知道稅到底多少。你付給國外母廠的權利金、給中間人的佣金、模具分攤費,這些到底要不要算進完稅價格課關稅?以前你只能報關下去賭,賭錯了可能被海關補稅加罰。第36條之1把這件事翻轉過來:貨物進口前,你就能主動向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問清楚某筆費用要不要計入完稅價格,海關必須白紙黑字書面回你。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海關事後反悔變更見解,只要你已經依照原本的答復簽了約、做了交易,你可以舉證主張延長適用,最長從收到通知翌日起90天。不服審核結果?進口前還能申請覆審。這條把「事後挨打」變成「事前談定」。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 36 條之 1 為完稅價格的「事前確認」程序規範,讓進口人在貨物進口前主動向關務署申請書面審核某筆費用是否計入完稅價格,並就海關事後變更給予延長適用緩衝、就審核結果給予覆審救濟,將完稅價格的不確定性從報關後的爭訟前移到下單前的確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付給國外原廠的權利金,進口時要不要被課關稅?

看情況,而這正是預先審核最適合處理的問題。依第29條第三項,某些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交易條件的權利金確實要計入完稅價格。與其報關後被補稅,不如進口前先依第36條之1申請預先審核問清楚。書面答復不只給你答案,更是日後海關若改口時你主張延長適用90天的依據,口頭問承辦人沒有這個效力。

Q2海關預先審核完又反悔,我不是白問了嗎?

不會白問。海關要變更必須敘明理由並書面通知你,而且只要你已依原答復簽約並進行交易、能證明變更會造成損失,就可申請延長原結果適用,最長90天。關鍵是保存好『依原答復而簽約交易』的證據鏈,沒有這條證據,90天緩衝就主張不到。

Q3預先審核的答案我不服,可以怎麼辦?

第三項給了你覆審的權利,但必須在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換句話說,你有兩道關卡可以爭:先預先審核,結果不服再覆審,都要趕在貨進來之前。很多人拖到貨到港才想吵,那時兩扇門都關了,只剩報關後的行政救濟,舉證和時間成本高得多。

Q4關稅法36條之1是什麼?

完稅價格的事前確認制度,進口前可向關務署書面申請預先審核某費用是否計入完稅價格,是進口商把關稅不確定性前移的工具。

Q5完稅價格是什麼?

核課進口關稅的計算基礎價格,原則依交易價格並加計權利金、佣金等特定費用認定。

Q6預先審核和覆審差在哪?

預先審核是進口前主動問費用是否計入;覆審是對預先審核結果不服時、進口前再請求重新審核,兩者都須在貨物進口前。

Q7什麼叫延長適用90日?

海關變更原審核結果後,已依原答復簽約交易者可申請延續適用舊結果,自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最長90日的緩衝。

Q8關稅法36條之1怎麼申請預先審核?

進口前彙整發票、合約、權利金佣金約定 → 向財政部關務署書面申請 → 載明待審核費用 → 取得書面答復據以報價。

Q9海關變更見解我要怎麼自保?

先看通知有無敘明理由 → 備齊已簽契約與交易證據 → 收到書面通知後申請延長適用 → 利用90天重談價格或調整報關。

Q10不服預先審核結果怎麼覆審?

務必在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提出覆審申請,貨物進口後即喪失機會。

Q11怎麼證明我是依原答復簽約交易的?

保存書面審核答復、據以簽訂的契約、報價單與交易紀錄,形成『依原答復而交易』的完整證據鏈。

Q12預先審核 vs 報關後行政救濟哪個有利?

預先審核成本低、結果可預期但須趕在進口前;行政救濟是進口後補救,舉證與時間成本高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36條之1 預先審核第36條 請求說明第45條 行政救濟
適用時點貨物進口前完稅價格核定後海關核定後不服時
性質事前主動確認事後請求說明核定方法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答復形式書面書面行政處分/裁判
後續救濟進口前覆審 + 變更時延長90日無專屬延長機制逐級救濟

第36條之1 預先審核

適用時點
貨物進口前
性質
事前主動確認
答復形式
書面
後續救濟
進口前覆審 + 變更時延長90日

第36條 請求說明

適用時點
完稅價格核定後
性質
事後請求說明核定方法
答復形式
書面
後續救濟
無專屬延長機制

第45條 行政救濟

適用時點
海關核定後不服時
性質
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答復形式
行政處分/裁判
後續救濟
逐級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関税法に基づく事前教示制度(関税評価に関する事前教示)
韓國관세법 제37조(과세가격 결정방법 등의 사전심사)
中國海关预裁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含完税价格相关要素预裁定)
德國Unionszollkodex (UZK) — verbindliche Auskunft zur Zollwertermittlung (EU-weit, gilt für Deutschland)
法國Code des douanes de l'Union (CDU) — renseignement contraignant en matière de valeur en douane (UE, applicable à la France)
美國19 U.S.C. § 1502 / 19 CFR Part 177 — binding customs ruling (advance ruling on valu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完稅價格名詞
  • 證據名詞
  • 覆審名詞
  • 關稅法29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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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36-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第二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3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