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6 條之 1 讓進口人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書面申請預先審核完稅價格,海關變更見解須給最長 90 日緩衝,不服可進口前覆審。
Q · 進口前可以先確認某筆費用要不要課關稅嗎?
可以,依關稅法36條之1進口前書面申請預先審核
依關稅法第 36 條之 1 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權利金、佣金等費用是否計入完稅價格,海關必須以書面答復。若海關事後變更見解,第二項允許進口商舉證已依原答復簽約交易,申請延長原結果適用,最長以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 90 日為限。不服審核結果者,第三項規定得於貨物進口前申請覆審。
做進口生意最怕的不是稅高,是不知道稅到底多少。你付給國外母廠的權利金、給中間人的佣金、模具分攤費,這些到底要不要算進完稅價格課關稅?以前你只能報關下去賭,賭錯了可能被海關補稅加罰。第36條之1把這件事翻轉過來:貨物進口前,你就能主動向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問清楚某筆費用要不要計入完稅價格,海關必須白紙黑字書面回你。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海關事後反悔變更見解,只要你已經依照原本的答復簽了約、做了交易,你可以舉證主張延長適用,最長從收到通知翌日起90天。不服審核結果?進口前還能申請覆審。這條把「事後挨打」變成「事前談定」。
關稅法第 36 條之 1 為完稅價格的「事前確認」程序規範,讓進口人在貨物進口前主動向關務署申請書面審核某筆費用是否計入完稅價格,並就海關事後變更給予延長適用緩衝、就審核結果給予覆審救濟,將完稅價格的不確定性從報關後的爭訟前移到下單前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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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而這正是預先審核最適合處理的問題。依第29條第三項,某些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交易條件的權利金確實要計入完稅價格。與其報關後被補稅,不如進口前先依第36條之1申請預先審核問清楚。書面答復不只給你答案,更是日後海關若改口時你主張延長適用90天的依據,口頭問承辦人沒有這個效力。
不會白問。海關要變更必須敘明理由並書面通知你,而且只要你已依原答復簽約並進行交易、能證明變更會造成損失,就可申請延長原結果適用,最長90天。關鍵是保存好『依原答復而簽約交易』的證據鏈,沒有這條證據,90天緩衝就主張不到。
第三項給了你覆審的權利,但必須在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換句話說,你有兩道關卡可以爭:先預先審核,結果不服再覆審,都要趕在貨進來之前。很多人拖到貨到港才想吵,那時兩扇門都關了,只剩報關後的行政救濟,舉證和時間成本高得多。
完稅價格的事前確認制度,進口前可向關務署書面申請預先審核某費用是否計入完稅價格,是進口商把關稅不確定性前移的工具。
核課進口關稅的計算基礎價格,原則依交易價格並加計權利金、佣金等特定費用認定。
預先審核是進口前主動問費用是否計入;覆審是對預先審核結果不服時、進口前再請求重新審核,兩者都須在貨物進口前。
海關變更原審核結果後,已依原答復簽約交易者可申請延續適用舊結果,自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最長90日的緩衝。
進口前彙整發票、合約、權利金佣金約定 → 向財政部關務署書面申請 → 載明待審核費用 → 取得書面答復據以報價。
先看通知有無敘明理由 → 備齊已簽契約與交易證據 → 收到書面通知後申請延長適用 → 利用90天重談價格或調整報關。
務必在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提出覆審申請,貨物進口後即喪失機會。
保存書面審核答復、據以簽訂的契約、報價單與交易紀錄,形成『依原答復而交易』的完整證據鏈。
預先審核成本低、結果可預期但須趕在進口前;行政救濟是進口後補救,舉證與時間成本高得多。
| 項目 | 第36條之1 預先審核 | 第36條 請求說明 | 第45條 行政救濟 |
|---|---|---|---|
| 適用時點 | 貨物進口前 | 完稅價格核定後 | 海關核定後不服時 |
| 性質 | 事前主動確認 | 事後請求說明核定方法 | 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
| 答復形式 | 書面 | 書面 | 行政處分/裁判 |
| 後續救濟 | 進口前覆審 + 變更時延長90日 | 無專屬延長機制 | 逐級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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