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3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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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審核之答復應以書面為之。
- 2.財政部關務署對於前項預先審核結果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適用變更後之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申請延長原預先審核結果之適用,延長以收到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九十日為限。
- 3.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第一項預先審核之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
- 4.第一項申請預先審核之程序、所需文件、答復之期限及前項覆審處理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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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36 條之 1 讓進口人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書面申請預先審核完稅價格,海關變更見解須給最長 90 日緩衝,不服可進口前覆審。
Q · 進口前可以先確認某筆費用要不要課關稅嗎?
可以,依關稅法36條之1進口前書面申請預先審核
依關稅法第 36 條之 1 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權利金、佣金等費用是否計入完稅價格,海關必須以書面答復。若海關事後變更見解,第二項允許進口商舉證已依原答復簽約交易,申請延長原結果適用,最長以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 90 日為限。不服審核結果者,第三項規定得於貨物進口前申請覆審。
深度解讀
做進口生意最怕的不是稅高,是不知道稅到底多少。你付給國外母廠的權利金、給中間人的佣金、模具分攤費,這些到底要不要算進完稅價格課關稅?以前你只能報關下去賭,賭錯了可能被海關補稅加罰。第36條之1把這件事翻轉過來:貨物進口前,你就能主動向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問清楚某筆費用要不要計入完稅價格,海關必須白紙黑字書面回你。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海關事後反悔變更見解,只要你已經依照原本的答復簽了約、做了交易,你可以舉證主張延長適用,最長從收到通知翌日起90天。不服審核結果?進口前還能申請覆審。這條把「事後挨打」變成「事前談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完稅價格名詞
- 證據名詞
- 覆審名詞
- 關稅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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