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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倉庫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輪船之手續
要旨
保稅倉庫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輪船之手續
函釋全文
××船舶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改設普通保稅倉庫,其存倉保稅貨物如擬售予輪船公司或代理行供應行駛國際航線輪船在港使用,應依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即由該公司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報關進口並由輪船公司或代理行依關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報關出口,並應完成交易手續,其符合關稅法之規定者,仍予免徵關稅。該公司如擬將存倉保稅貨物退運出口時,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即海關於該承運出口之運輸工具辦理結關出口時,應切實查核該退運出口之保稅貨物是否業已列入出口貨物艙單並予監視出口,如經查核有未列入出口貨物艙單或貨物已不存在等情事者,即應分別情形,依據「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罰,以防止以退運出口之名實際上從事買賣行為,造成對本地產品不公平之競爭。(財政部68.9.4.台財關第一九九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