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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由港區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課稅區其完稅價格之核計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自由港區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課稅區其完稅價格之核計

函釋全文

主旨:自由港區事業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國內課稅區時,其完稅價格准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按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價格,扣除自由港區內附加價值計算。說明:二、旨揭所稱之附加價值係指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價格,扣除所使用之未稅進口及國產保稅原料、物料及半製品價格。但其附加價值,不適用按出區形態價格30%之計算方式。本部94年7月15日台財關字第09400227260號函說明二、(二)應依上開意旨予以補充。(財政部94/12/08台財關字第094055072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由港區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課稅區其完稅價格之核計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發布,要旨:自由港區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課稅區其完稅價格之核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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