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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由港區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課稅區其完稅價格之核計
要旨
自由港區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課稅區其完稅價格之核計
函釋全文
主旨:自由港區事業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國內課稅區時,其完稅價格准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按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價格,扣除自由港區內附加價值計算。說明:二、旨揭所稱之附加價值係指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價格,扣除所使用之未稅進口及國產保稅原料、物料及半製品價格。但其附加價值,不適用按出區形態價格30%之計算方式。本部94年7月15日台財關字第09400227260號函說明二、(二)應依上開意旨予以補充。(財政部94/12/08台財關字第094055072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