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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存儲保稅倉庫原料轉售記帳外銷加工廠仍由原存倉人報關進口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存儲保稅倉庫原料轉售記帳外銷加工廠仍由原存倉人報關進口

函釋全文

貿易商將已領有輸入許可證之存儲保稅倉庫原料轉售國內記帳外銷之加工廠仍應由原存倉人報關進口,不得改由買受人辦理報關及記帳。(財政部74.12.31.台財關第二七○三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存儲保稅倉庫原料轉售記帳外銷加工廠仍由原存倉人報關進口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存儲保稅倉庫原料轉售記帳外銷加工廠仍由原存倉人報關進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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