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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航空公司存入保稅倉庫之洋菸酒免經專賣機關之許可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航空公司存入保稅倉庫之洋菸酒免經專賣機關之許可

函釋全文

主旨:進入保稅倉庫之洋菸酒視為未入省境貨物,免經專賣機關之許可。說明:二、中華航空公司存入保稅倉庫之菸酒,視為未入省境貨物無須專賣機關之許可,惟在報關進口前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時,應以副本送菸酒公賣局,以資聯繫,並應由海關押運。(財政部62.4.4.台財關第一三二○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航空公司存入保稅倉庫之洋菸酒免經專賣機關之許可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航空公司存入保稅倉庫之洋菸酒免經專賣機關之許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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