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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普通保稅倉庫貨物得轉存於自設發貨中心保稅倉庫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普通保稅倉庫貨物得轉存於自設發貨中心保稅倉庫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公司原存儲普通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可否轉儲於其自行設立之發貨中心保稅倉庫,××關稅局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係專供存儲自行進口或自行向國內採購之貨物,故廠商將其自行進口存儲於普通保稅倉庫之外貨,轉儲於其自行設立之發貨中心保稅倉庫,與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尚無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82.1.12.台總局保第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普通保稅倉庫貨物得轉存於自設發貨中心保稅倉庫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普通保稅倉庫貨物得轉存於自設發貨中心保稅倉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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