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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免利用移倉掉包走私其移倉移站仍須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為免利用移倉掉包走私其移倉移站仍須依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為防杜不肖廠商利用移存保稅倉庫從事掉包走私,對於申請由貨櫃集散站或一般聯鎖倉庫移儲保稅倉庫案件,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說明:一、進儲保稅倉庫貨物除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關稅局應於進口人申請移倉進儲前切實嚴格執行查驗無訛後辦理。(一)農畜產品,電器產品......等可能發生掉包走私之貨物。(二)貨名申報含混籠統者。(三)進口人屬C類或N類廠商者。二、貨物如係農產品(例如花生、大蒜、香菇、檳榔、泰國柚......等)除經取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輸入文件,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不准存儲保稅倉庫。(財政部關稅總局83.10.11.台總局緝第三二二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免利用移倉掉包走私其移倉移站仍須依規定辦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為免利用移倉掉包走私其移倉移站仍須依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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