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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外銷產品因故復運進口不再外銷且逾五年期限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保稅工廠外銷產品因故復運進口不再外銷且逾五年期限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三十五條之一第22.則)(財政部79.8.3.台財關第七九○二二三七一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稅工廠外銷產品因故復運進口不再外銷且逾五年期限不得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保稅工廠外銷產品因故復運進口不再外銷且逾五年期限不得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