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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新車供測試後復運出口可按租賃使用費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進口新車供測試後復運出口可按租賃使用費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擬自瑞典進口八三年份SAAB9000型等新車十輛供測試用,申請原貨復運出口免稅乙案,可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三十三條)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計徵關稅。(財政部82/07/28台財關第8215541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新車供測試後復運出口可按租賃使用費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發布,要旨:進口新車供測試後復運出口可按租賃使用費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