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新車供測試後復運出口可按租賃使用費課稅
要旨
進口新車供測試後復運出口可按租賃使用費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擬自瑞典進口八三年份SAAB9000型等新車十輛供測試用,申請原貨復運出口免稅乙案,可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三十三條)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計徵關稅。(財政部82/07/28台財關第8215541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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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新車供測試後復運出口可按租賃使用費課稅
××公司擬自瑞典進口八三年份SAAB9000型等新車十輛供測試用,申請原貨復運出口免稅乙案,可依關稅法第十七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三十三條)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計徵關稅。(財政部82/07/28台財關第821554152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