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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貨外銷品復運進口申報不符案件之處理
要旨
國貨外銷品復運進口申報不符案件之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國貨外銷品復運進口申報不符案件之處理,茲核示如說明。說明:三、國貨外銷品復運進口,經海關驗明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之案件,如廠商已提供出口資料確證實到貨物係屬五年內出口之國貨外銷品者,應依關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函請台北關稅局查核原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惟如廠商未能提供出口資料確證實到貨物係屬五年內出口之國貨外銷品者,應依一般貨物課徵稅捐;又前開兩種情形如涉有漏稅者,並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論處。(財政部關稅總局81.5.4.台總局緝字第○一二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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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