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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產品經退回整修或因故退貨者進口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外銷產品經退回整修或因故退貨者進口免稅

函釋全文

按進口原料製成之產品外銷及以本國原料製成之產品外銷(含土產品外銷),經退回整修或因故退貨,始得依關稅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3.4.20.台財關第一五三八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銷產品經退回整修或因故退貨者進口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外銷產品經退回整修或因故退貨者進口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