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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品出口後五年內因故進口不再出口者得由進口人辦理免稅進口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外銷品出口後五年內因故進口不再出口者得由進口人辦理免稅進口

函釋全文

主旨:外銷品出口放行後五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後不再復運出口之案件,是否須由原出口人申請復運進口始准依關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免徵進口關稅手續,釋示如說明。說明:二、外銷品出口放行後五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後不再復運出口之案件,如申請復運進口者非原出口人,該進口人得提供原出口人委託其代辦進口之同意函及其他證明文件,由海關核可後,並經查明該進口貨品確係原出口之外銷品,在出口放行後五年內報運進口且已補繳已退還之稅捐者,即可准依關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免徵關稅進口 。(財政部80.6.25.台財關第八○○二○三一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銷品出口後五年內因故進口不再出口者得由進口人辦理免稅進口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外銷品出口後五年內因故進口不再出口者得由進口人辦理免稅進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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