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申請復運出口之免稅案件授權海關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廠商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申請復運出口之免稅案件授權海關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申請依關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復運出口之免稅案件,授權由各海關依本函所定審核原則逕行辦理。說明:二、關於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其復運出口免稅案件之審核原則上應依照關稅法第三十二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惟該進口原料係結匯進口者,准免再審查出口結匯銀行水單。(財政部77.3.24.台財關第七七○○六○八○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商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申請復運出口之免稅案件授權海關辦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廠商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申請復運出口之免稅案件授權海關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