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申請復運出口之免稅案件授權海關辦理
要旨
廠商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申請復運出口之免稅案件授權海關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申請依關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復運出口之免稅案件,授權由各海關依本函所定審核原則逕行辦理。說明:二、關於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其復運出口免稅案件之審核原則上應依照關稅法第三十二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惟該進口原料係結匯進口者,准免再審查出口結匯銀行水單。(財政部77.3.24.台財關第七七○○六○八○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