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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不可抗力災變而生損害不再專案豁免或准沖銷記帳稅捐
要旨
因不可抗力災變而生損害不再專案豁免或准沖銷記帳稅捐
函釋全文
廠商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編者註:已於79.12.31.施行屆滿)及關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口稅捐記帳之機器設備及加工用外銷原料,為避免遭受水、火、風災等不可抗力災變而發生嚴重損害,影響廠商營運生存,廠商可自行辦理投保以分擔風險。嗣後本部不再專案豁免或准其沖銷記帳稅捐,請貴司署將上述規定修訂於有關承諾書及切結書內。(財政部72.3.28.台財關第一四二九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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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