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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不可抗力災變而生損害不再專案豁免或准沖銷記帳稅捐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因不可抗力災變而生損害不再專案豁免或准沖銷記帳稅捐

函釋全文

廠商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編者註:已於79.12.31.施行屆滿)及關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口稅捐記帳之機器設備及加工用外銷原料,為避免遭受水、火、風災等不可抗力災變而發生嚴重損害,影響廠商營運生存,廠商可自行辦理投保以分擔風險。嗣後本部不再專案豁免或准其沖銷記帳稅捐,請貴司署將上述規定修訂於有關承諾書及切結書內。(財政部72.3.28.台財關第一四二九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不可抗力災變而生損害不再專案豁免或准沖銷記帳稅捐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因不可抗力災變而生損害不再專案豁免或准沖銷記帳稅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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