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器具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器具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關於關稅法第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三十二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機械、器具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者,……」中所稱「器具」,其適用範圍同意依貴總局意見以生產性器具為主,如消費性器具,倘海關於其修理後復運進口時,得以辨認係原貨出口經修理者,亦同意一併適用。三、至其貨物稅部分,如該貨物係退運國外原廠,而不再復運進口者,應依本部79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790711599號函(編者註:參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法令彙編)辦理;又如運往國外免費修理復運進口者,則應依本部79年7月17日台財稅第790213165號函(編者註:參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法令彙編)辦理。(財政部80/07/09台財關第8001618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器具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器具之適用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