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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供加工外銷原料復運出口免稅包含視同復運出口者
要旨
進口供加工外銷原料復運出口免稅包含視同復運出口者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關稅法第三十二條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復運出口免稅之規定,是否包含視同運出口案件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說明:二、依關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口供加工外銷之原料復運出口免稅案件應包括視同進口及視同出口案件。惟自國外進口加工外銷之原料,未經加工即轉售予國內保稅區內廠商(含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等)之案件,不得辦理退(免)稅。三、本部台財關第一一九五九號函(編者註:參閱第三十六條26則)仍應予維持。(財政部77.9.5.台財關第七七○三○九八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