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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法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不以國產貨物為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關稅法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不以國產貨物為限

函釋全文

按關稅法第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三十二條,以下同)第二款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尚不以國產貨物運往國外加工者為限,凡經查明貨物係由國內運往國外加工者,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時完稅價格之核估,均得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施行細則為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財政部90/03/20台財關第09000121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稅法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不以國產貨物為限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關稅法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不以國產貨物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