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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法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不以國產貨物為限
要旨
關稅法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不以國產貨物為限
函釋全文
按關稅法第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三十二條,以下同)第二款所稱運往國外加工貨物,尚不以國產貨物運往國外加工者為限,凡經查明貨物係由國內運往國外加工者,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時完稅價格之核估,均得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施行細則為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財政部90/03/20台財關第09000121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