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磁帶經電腦處理後復運出口者免稅
要旨
進口磁帶經電腦處理後復運出口者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已錄製資料之磁帶,自國外進口經電腦處理後,復運出口者,准參照關稅法第三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說明:二、已完稅提領進口之磁帶均不予退稅。(財政部64.8.26.台財關第一八七二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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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磁帶經電腦處理後復運出口者免稅
主旨:已錄製資料之磁帶,自國外進口經電腦處理後,復運出口者,准參照關稅法第三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說明:二、已完稅提領進口之磁帶均不予退稅。(財政部64.8.26.台財關第一八七二四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