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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進口紗絲所用之管子其進口稅捐之徵免及復運出口期限有關問題
要旨
核釋進口紗絲所用之管子其進口稅捐之徵免及復運出口期限有關問題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進口紗、絲所用之管子其進口稅捐之徵免及復運出口期限,准依說明規定辦理。說明:二、廠商進口繞紗、絲所用之管子或隨同所繞紗、絲進口之管子,應按關稅法第三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於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繳納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其依限復運出口者,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授信機構保證責任,逾限復運出口者,就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進口關稅,無須核發出口副報單及向台北關退稅組辦理沖退。三、前項管子,其復運出口期限,准比照關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外銷品原料沖退稅期限一年六個月辦理,如在期限內因故不能依限復運出口而申請延期者,仍應依照關稅法第三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7.3.4.台財關第七七○○五二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