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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返國集體攜帶大批水果菸酒俟其整批載運時依法查扣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旅客返國集體攜帶大批水果菸酒俟其整批載運時依法查扣

函釋全文

入境旅客搭機或搭船返國,如發現有集體攜帶大批水果或菸酒情形,請即派員暗中查察其出境後於機場或港口外有無集中存放一處情事,如有則俟其整批載運時依法查扣,並按關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另於處分後將旅行社及導遊名單函送觀光局查處。(財政部關稅總局82.5.3.台總局緝第一三五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旅客返國集體攜帶大批水果菸酒俟其整批載運時依法查扣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旅客返國集體攜帶大批水果菸酒俟其整批載運時依法查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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