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攜入科學園區之貨樣復運出口免稅
要旨
攜入科學園區之貨樣復運出口免稅
函釋全文
關於自國外前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洽談投資業務人士隨身攜帶之貨樣,准比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園區管理局具函保證於入境後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免繳稅款保證金驗放。(財政部70.4.14.台財關第一四二八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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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攜入科學園區之貨樣復運出口免稅
關於自國外前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洽談投資業務人士隨身攜帶之貨樣,准比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園區管理局具函保證於入境後六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免繳稅款保證金驗放。(財政部70.4.14.台財關第一四二八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