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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進口少量貨樣之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保稅工廠進口少量貨樣之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少量貨樣,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保稅工廠進口之少量成品貨樣,如不需復運出口者,應依照「貨物樣品進口通關辦法」規定辦理。如需復運出口者,可依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並得由該保稅工廠具結保證,免繳稅捐或保證金於進口放行後六個月內復運出口,此項應復運出口之樣品,由關列冊登記追蹤管理,進口時不得剪裂、破壞,以免增加復運出口之困難。(財政部71.8.24.台財關第二一○五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稅工廠進口少量貨樣之處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保稅工廠進口少量貨樣之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