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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稅工廠進口少量貨樣之處理
要旨
保稅工廠進口少量貨樣之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海關管理保稅工廠進口少量貨樣,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保稅工廠進口之少量成品貨樣,如不需復運出口者,應依照「貨物樣品進口通關辦法」規定辦理。如需復運出口者,可依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並得由該保稅工廠具結保證,免繳稅捐或保證金於進口放行後六個月內復運出口,此項應復運出口之樣品,由關列冊登記追蹤管理,進口時不得剪裂、破壞,以免增加復運出口之困難。(財政部71.8.24.台財關第二一○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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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