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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進口展覽品展覽後就地出售仍以原進口人為納稅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免稅進口展覽品展覽後就地出售仍以原進口人為納稅人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包裝有限公司依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免徵關稅進口之展覽物品,於展覽結束後,就地出售予國內廠商,不再復運出口,可否以其承購人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補繳關稅結案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仍應以進口展覽物品之××包裝有限公司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至於實務上該筆稅款當事人間是否可安排由承購該批展覽物品之承購人代繳,則非所問。(財政部80.5.13.台財關第八○○一六七○三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免稅進口展覽品展覽後就地出售仍以原進口人為納稅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免稅進口展覽品展覽後就地出售仍以原進口人為納稅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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