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美商提供電腦軟體樣品供出口登錄使用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美商提供電腦軟體樣品供出口登錄使用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美商就我軟體出口檢驗制度,提供電腦軟體樣品供登錄,是否可視為貨樣予以免稅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進口之電腦軟體既非供交易或製造上參考之物品,且其價值超過新台幣12,000元,依關稅法第26條第10款(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9款)所稱之貨樣予以免稅,於法似有未合。惟其所錄資料價值,如與磁帶、磁盤本身之價值可區分者,可依本部75年12月5日台財關第7506070號函規定辦理,如無法區分者,則應依關稅法第12條至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至第35條)有關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財政部83/01/20台財關第8222931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美商提供電腦軟體樣品供出口登錄使用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1 月 20 日發布,要旨:美商提供電腦軟體樣品供出口登錄使用應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