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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免稅進口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定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非免稅進口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定原則

函釋全文

非免稅進口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之核定,請依下列原則辦理:非免稅進口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之核定,應依關稅法第12條至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核定。如依同法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35條)核定其完稅價格時,得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以扣減折舊後之價格,另加運費及保險費合為完稅價格;或按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合為完稅價格。另自用舊汽車之折舊率應斟酌實際商業狀況,依職權自行調整訂定。(財政部81/04/02台財關第8117180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非免稅進口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定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非免稅進口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定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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