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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免稅進口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定原則
要旨
非免稅進口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定原則
函釋全文
非免稅進口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之核定,請依下列原則辦理:非免稅進口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之核定,應依關稅法第12條至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核定。如依同法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35條)核定其完稅價格時,得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以扣減折舊後之價格,另加運費及保險費合為完稅價格;或按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合為完稅價格。另自用舊汽車之折舊率應斟酌實際商業狀況,依職權自行調整訂定。(財政部81/04/02台財關第8117180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