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之媒體其軟體價值可區分者不計入完稅價格
要旨
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之媒體其軟體價值可區分者不計入完稅價格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之資料處理設備用媒體,其所錄資料或指令之價值應否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乙事。說明:二、資料處理設備之媒體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如該軟體之價值與媒體本身價值可區分者,應於報單及發票報明其價值(如發票未區分,則應提供佐證文件),則該軟體價值不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三、前開媒體並不包括積體電路、半導體及類似裝置或載有該電路或裝置之物品;軟體不包括錄音、電影或錄影。(財政部86/08/14台財關第8604484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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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