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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之媒體其軟體價值可區分者不計入完稅價格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之媒體其軟體價值可區分者不計入完稅價格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之資料處理設備用媒體,其所錄資料或指令之價值應否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乙事。說明:二、資料處理設備之媒體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如該軟體之價值與媒體本身價值可區分者,應於報單及發票報明其價值(如發票未區分,則應提供佐證文件),則該軟體價值不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三、前開媒體並不包括積體電路、半導體及類似裝置或載有該電路或裝置之物品;軟體不包括錄音、電影或錄影。(財政部86/08/14台財關第860448432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之媒體其軟體價值可區分者不計入完稅價格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8 月 14 日發布,要旨:進口錄有資料或指令之媒體其軟體價值可區分者不計入完稅價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