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人未將佣金加計於交易價格內海關應予計入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進口人未將佣金加計於交易價格內海關應予計入免罰

函釋全文

佣金係屬關稅法第12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第3項)之應加計費用,進口人未加計於交易價格內申報,海關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不宜遽予論罰。(財政部關稅總局87/12/24台總局緝第871094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人未將佣金加計於交易價格內海關應予計入免罰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87 年 12 月 24 日發布,要旨:進口人未將佣金加計於交易價格內海關應予計入免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