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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人未將佣金加計於交易價格內海關應予計入免罰
要旨
進口人未將佣金加計於交易價格內海關應予計入免罰
函釋全文
佣金係屬關稅法第12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第3項)之應加計費用,進口人未加計於交易價格內申報,海關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不宜遽予論罰。(財政部關稅總局87/12/24台總局緝第871094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