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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商業發票載有依法規定之費用報關業者漏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者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進口貨物商業發票載有依法規定之費用報關業者漏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者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函釋全文

一、關於進口貨物商業發票載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而報關業者漏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者,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者外,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編者註:現行法本條已刪除)規定論罰。惟如有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仍應依關稅法第84條規定論處。二、類此案件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處分尚未確定者,依本令規定辦理。(財政部98/12/29台財關字第098006259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貨物商業發票載有依法規定之費用報關業者漏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者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