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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門水頭商港及馬祖福澳港區之業者得依法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金門水頭商港及馬祖福澳港區之業者得依法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

函釋全文

金門水頭商港及馬祖福澳港業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明示係政府指定之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性質上可視為國際商港之延伸,本部同意自即日起業者在該兩港口管制區內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得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並應依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對持有護照或旅行證件之出境或入境旅客銷貨為限。(財政部92/12/16台財關字第09200725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門水頭商港及馬祖福澳港區之業者得依法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金門水頭商港及馬祖福澳港區之業者得依法申請登記為免稅商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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