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73條規定進口貨逾期報關,每日加徵滯報費二百元,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海關得變賣貨物。
Q · 進口貨慢報關會怎樣?
每天加收二百元滯報費,拖滿二十天貨被變賣
依關稅法第73條,進口貨物未在第16條第1項報關期限內報關,自期限屆滿翌日起每天加徵滯報費新臺幣二百元,與貨值無關。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海關有權將貨物變賣,所得價款先扣關稅及必要費用,餘款由海關代為保管,納稅義務人須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歸國庫。
貨到港了,你還沒報關,這時候有一個你看不見的計時器已經開始跑。關稅法第16條給了進口報關期限,一旦超過那條線,從隔天起每天加收新臺幣兩百元滯報費,這筆錢跟貨值無關,是按「拖了幾天」乘出來的。更狠的在後面:滯報費收滿二十天你還是不報關,海關有權直接把你的貨變賣掉。賣得的錢先扣掉該繳的關稅和必要費用,剩下的海關幫你保管,你得在五年內去申請領回,過期就歸國庫。對偶爾進口或剛開始做跨境生意的人,這條最危險的地方是它懲罰的不是「逃稅」,而是「拖延」,你沒有任何惡意,只是文件還沒備齊、或根本忘了有期限,貨就可能在你不知情下被合法拍賣。
滯報費為關稅法第73條規定之行政上負擔,指進口貨物逾越法定報關期限後,按逾期日數定額(每日新臺幣二百元)加徵之費用,目的在督促進口人依限報關以維持通關秩序;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海關得逕行變賣貨物,餘款於五年內申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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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日加徵,不是一次性。從關稅法第16條的報關期限屆滿隔天起,每天加收新臺幣二百元滯報費,拖越久累積越多,而且金額跟貨值無關。內行人提示:滯報費收滿二十天還不報關,海關就能把貨變賣,二十天是貨會不會被拍賣的生死線,別把它當單純罰款。
拿得回部分。海關變賣後所得價款先扣應納關稅和必要費用,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你要在五年內主動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內行人提示:餘款不會自動退到你帳上,是要你自己去申請的,很多人不知道而白白讓錢過期充公。
不是。滯報費(第73條)罰的是「沒報關」、每日定額二百元;滯納金(第74條)罰的是「沒繳稅」、按欠稅額比例計。內行人提示:同一批貨如果又晚報關又晚繳稅,兩條計時器會同時跑,很多人只盯到其中一條。
從第16條報關期限屆滿隔天起,每天固定新臺幣二百元,與貨值無關,拖越久累積越多。
進口貨逾期報關按日定額加徵的行政負擔,目的是督促進口人依限報關。
滯報費滿二十日仍不報關時,海關依法拍賣貨物以結清關稅及費用的強制處分。
變賣款扣關稅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由海關代管、須在五年內主動申請領回。
立刻確認逾期天數→用現有文件先辦報關讓計時器停止→缺件向海關說明補正,別放著繼續跑。
申報動作一發生計時即停,先繳已累積滯報費並完成報關,越接近二十日風險越陡。
向海關提出餘款發還申請,務必在變賣後五年內辦理,逾期歸國庫。
滯報費=200×逾期日數,無上限但滿二十日海關得改採變賣,越早報關越省。
滯報費(第73條)罰沒報關、每日定額200元;滯納金(第74條)罰沒繳稅、按欠稅額比例計。
| 比較面向 | late_report_fee_73 | late_payment_fee_74 |
|---|---|---|
| 處罰對象 | 逾期未報關 | 逾期未繳稅 |
| 計算方式 | 每日定額二百元,與貨值無關 | 按欠繳稅額比例按日加徵 |
| 升級手段 | 徵滿二十日得變賣貨物 | 移送強制執行 |
| 計時起點 | 第16條報關期限屆滿翌日 | 第43條繳稅期限屆滿翌日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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