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規定
要旨
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規定
函釋全文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遞送書面申請書及報單之日為準;如選擇自行以連線方式傳輸報單資料,則於遞送書面申請書經海關受理後,以訊息送達通關網路之日為準。(財政部103/09/26台財關字第103101576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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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