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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規定

函釋全文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遞送書面申請書及報單之日為準;如選擇自行以連線方式傳輸報單資料,則於遞送書面申請書經海關受理後,以訊息送達通關網路之日為準。(財政部103/09/26台財關字第103101576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