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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出口退回之郵包其由郵政機關收取之各項費用可否視同倉租釋疑
要旨
進出口退回之郵包其由郵政機關收取之各項費用可否視同倉租釋疑
函釋全文
進口或出口退回之郵包,由郵政機關收取之逾期費、逾期保管費,無論書寫存局候領或投遞地址之包裹,如未在規定期限內領取者,應由郵政機關收取之費用,可視同倉租處理。至於退回費、改寄費及其他資費,並非倉租性質,不宜比照辦理。(財政部73/11/07台財關第231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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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