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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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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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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
納稅義務人
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
具結
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其報關驗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二項貨物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其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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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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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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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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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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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稅款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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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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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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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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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特別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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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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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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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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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在說明進口和出口貨物的申報程序。如果你是進口商,你需要在貨物進口的第二天起算,十五天內向海關申報。如果你是出口商,你需要在貨物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財政部會定出報關驗放的辦法,也可以在貨物進出口前預先申報,但是預行報關的處理準則也由財政部定出。簡單來說,就是進口和出口貨物都需要向海關申報,時間和方式都有規定。 例如,小明是一個進口商,他在今天進口了一批貨物,那麼他需要在明天起算,十五天內向海關申報這批貨物的進口情況。如果他沒有按照法規要求申報,就可能會面臨罰款或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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