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16 條規定進口貨物須自進口日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報關,出口則須於結關或開駛前申報,逾期按日加徵滯報費。
Q · 進口貨物報關的十五天,是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進口日的隔天起算十五天,不是當天
依關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進口貨物的申報期限是自「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算十五日,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辦理。起算點是進口日的隔天、含假日連續計算,不是進口當天。逾期者依關稅法第 73 條按日加徵滯報費。出口貨物則須於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的規定期限內申報。
貨到港不是「等通知就好」,時鐘從進口日的隔天就開始倒數。第16條給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是十五天:從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口日的「翌日」起算,十五日內你必須向海關完成申報。沒人會打電話催你,期限是你自己要顧的。為什麼這十五天對你的荷包是生死線?因為一旦逾期,海關會按日加徵滯報費,貨還可能被滯留、增加倉租,拖太久甚至會被變賣。出口則相反,要在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的規定期限內申報,錯過船期就是另一場災難。這條還埋了兩個常被忽略的工具:你可以在貨物進出口「之前」就預先申報,提早把流程跑完,讓貨一到就放行。懂得用預報的人,貨在碼頭停留的時間比別人短一大截。
關稅法第 16 條為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期限規範:進口貨物應自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申報,出口貨物應於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申報,並開放進出口前的預先申報機制,構成貨物通關程序的時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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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運輸工具進口日的翌日起算,連續算十五日,含假日的連續日數,不是工作日。例如進口日是 1 號,就從 2 號開始數到 16 號。許多滯報費爭議都卡在起算日認定,建議保留運輸工具進口日的提單、艙單證明。
可以。關稅法第 16 條第 3 項明定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具體依財政部訂的預行報關處理準則辦理,貨一到港即可進放行程序。並非每種貨都適用,第一次使用前建議先與報關業者確認。
依關稅法第 73 條按日加徵滯報費,並可能造成貨物滯留、倉租增加,拖延過久甚至被變賣。滯報費按日累計,逾期愈久成本愈高。
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進口日翌日起十五日內,出口貨物於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的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是固定 15 日數,從進口翌日起算;出口是事件節點,卡在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兩者型態完全不同。
依第 3 項,貨物進出口「前」先向海關送報單的機制,依預行報關處理準則辦理,使貨一到港即可進放行程序。
不是。報關期限是第 16 條(進口翌日起 15 日),關稅繳納是第 43 條(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 14 日),兩個時鐘分開跑。
確認進口日 → 備齊報單與發票裝箱單(第 17 條)→ 透過通關系統向海關申報,得委託報關業者代辦。
進口日的翌日起算,連續算十五日含假日。進口日是 1 號就數到 16 號,不是工作日計算。
貨還在海上時依預行報關處理準則先送報單,到港當天即可放行,旺季塞港時省下大量碼頭停留費。
優先送件再補附,搭配第 17 條補正機制,避免整批貨逾期觸發按日加徵的滯報費。
報關期限先(進口翌日起 15 日),完成報關核定稅額後才進入繳納期限(稅款繳納證送達翌日起 14 日)。
| 項目 | 進口貨物 | 出口貨物 |
|---|---|---|
| 起算/截止點 | 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 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 |
| 期限型態 | 固定日數(15 日) | 事件節點(結關/開駛) |
| 逾期後果 | 按日加徵滯報費、滯留、倉租、變賣 | 錯過船期、交期跳票、違約金 |
| 預先申報 | 得預先申報(第 3 項) | 得預先申報(第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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