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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貨物之申報,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
  2. 出口貨物之申報,由貨物輸出人於載運貨物之運輸工具結關或開駛前之規定期限內,向海關辦理;其報關驗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 前二項貨物進出口前,得預先申報;其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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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iss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第2條第1款及本法第16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指下列之日: 一、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二、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三、郵運貨物,以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加蓋郵戳於包裹發遞單上之日。 四、轉運貨物,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卸載口岸,向當地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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