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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海底電纜舖設於領海內及公海者其報關繳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進口海底電纜舖設於領海內及公海者其報關繳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有關進口海底電纜於運抵我國港口後,交由工作船舖設於領海及公海海底,因並非轉運至下一非本國之通商口岸,應屬進口而非轉口,依關稅法第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須依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至得否免徵關稅乙節,依租稅法定主義,於法有明文得予免稅者,始得據以免稅。三、系案電纜鋪設於公海者,如依關稅法第2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0條)第4款規定:「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應得據以免稅。(財政部89/01/21台財關第881235226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海底電纜舖設於領海內及公海者其報關繳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1 日發布,要旨:進口海底電纜舖設於領海內及公海者其報關繳稅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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