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海底電纜舖設於領海內及公海者其報關繳稅釋疑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進口海底電纜舖設於領海內及公海者其報關繳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有關進口海底電纜於運抵我國港口後,交由工作船舖設於領海及公海海底,因並非轉運至下一非本國之通商口岸,應屬進口而非轉口,依關稅法第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須依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至得否免徵關稅乙節,依租稅法定主義,於法有明文得予免稅者,始得據以免稅。三、系案電纜鋪設於公海者,如依關稅法第2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0條)第4款規定:「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應得據以免稅。(財政部89/01/21台財關第881235226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進口海底電纜舖設於領海內及公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