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海底電纜舖設於領海內及公海者其報關繳稅釋疑
要旨
進口海底電纜舖設於領海內及公海者其報關繳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有關進口海底電纜於運抵我國港口後,交由工作船舖設於領海及公海海底,因並非轉運至下一非本國之通商口岸,應屬進口而非轉口,依關稅法第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須依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至得否免徵關稅乙節,依租稅法定主義,於法有明文得予免稅者,始得據以免稅。三、系案電纜鋪設於公海者,如依關稅法第2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0條)第4款規定:「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應得據以免稅。(財政部89/01/21台財關第8812352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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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