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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委託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加工如何課徵關稅之疑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核釋委託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加工如何課徵關稅之疑義

函釋全文

課稅區工廠將半成品委託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加工,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准予辦理入區加工及加工後出區之通關手續應納之關稅,應比照關稅法第十六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計徵(不含商港建設費)。至於課稅區工廠委託保稅工廠委託代為加工或保稅工廠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五十四條(編者註:即現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委託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代為加工經核准者,仍予免稅。(財政部74.9.18.台財關第二二二六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委託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加工如何課徵關稅之疑義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核釋委託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加工如何課徵關稅之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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