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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不結匯出口之國產零件加裝在汽車上復運進口非屬裝配加工
要旨
以不結匯出口之國產零件加裝在汽車上復運進口非屬裝配加工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進口韓國小汽車,其中以國產零件不結匯出口裝配後復運進口部分,申請免徵進口稅捐一案,核與現行規定不合,未便照辦。說明:二、公司以國產零件運往國外,再原貨加裝在所擬購買之小汽車上復運進口,核與關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裝配」、「加工」情形不同,所請免徵該部分進口稅,於法無據。(財政部72.3.4.台財關第一二八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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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