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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不結匯出口之國產零件加裝在汽車上復運進口非屬裝配加工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不結匯出口之國產零件加裝在汽車上復運進口非屬裝配加工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進口韓國小汽車,其中以國產零件不結匯出口裝配後復運進口部分,申請免徵進口稅捐一案,核與現行規定不合,未便照辦。說明:二、公司以國產零件運往國外,再原貨加裝在所擬購買之小汽車上復運進口,核與關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裝配」、「加工」情形不同,所請免徵該部分進口稅,於法無據。(財政部72.3.4.台財關第一二八三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不結匯出口之國產零件加裝在汽車上復運進口非屬裝配加工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不結匯出口之國產零件加裝在汽車上復運進口非屬裝配加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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