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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往國外加工復運進口貨物從量課稅之計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運往國外加工復運進口貨物從量課稅之計算

函釋全文

運往國外加工復運進口貨物,如屬從量徵收關稅者,准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算之價格差額佔該加工貨物復運進口價格之百分比,乘現行稅則規定該貨之從量稅額課徵關稅。(財政部70.7.13.台財關第一八三二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運往國外加工復運進口貨物從量課稅之計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運往國外加工復運進口貨物從量課稅之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