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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2. 出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3. 前二項之裝箱單及其他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入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得於海關放行前補附之。
  4. 前項文件如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未補送者,該進出口貨物除涉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者,依據或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辦理。
  5.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報單,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
  6. 前項得申請更正之項目、期限、審之依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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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進出口貨物報關時需要填寫哪些文件,以及如果漏填或填錯了,可以申請更正。進口報關時需要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必要文件;出口報關時需要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及其他必要文件。如果漏填或填錯了,可以向海關申請更正,但需要遵守財政部所定的申請項目、期限、審核依據、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如果進出口貨物的相關文件在海關通知後兩個月內未補送,則需要負責人限期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否則將依法辦理。例如,某公司要進口一批貨物,需要填寫進口報單、發票、裝箱單等文件,如果漏填或填錯了,可以向海關申請更正,但需要遵守財政部所定的相關規定。如果相關文件在海關通知後兩個月內未補送,則需要負責人限期辦理退運出口或退關領回,否則將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