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收貨人未提領貨物得由運輸或承攬業者依規定更正收貨人以辦理通關
要旨
收貨人未提領貨物得由運輸或承攬業者依規定更正收貨人以辦理通關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6條第8則)(財政部108/05/06台財關字第1071027686號令)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收貨人未提領貨物得由運輸或承攬業者依規定更正收貨人以辦理通關
(本文參閱第6條第8則)(財政部108/05/06台財關字第1071027686號令)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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