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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約規定免費供應使用仍應按租賃費或使用費核估完稅價格
要旨
合約規定免費供應使用仍應按租賃費或使用費核估完稅價格
函釋全文
主旨:按租賃費或使用費核估完稅價格案件,雖其合約規定係免費供應使用,仍應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七、十八條之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說明:為楠梓加工出口區××機車公司將其區內模具運往課稅區委託廠商為其加工產品應如何核估完稅價格案。(財政部64.5.15.台財關第一四五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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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